吉林功业律师事务所王向军律师团队办理的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集资诈骗罪案件,经王向军律师团队辩护,法院最终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取得了减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的良好辩护效果。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万某在担任长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组长、经理期间,以投资古玩、字画等收藏品为名,以高额利息诱饵吸引被害人进行投资,与被害人王某、李某等13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共计骗取集资款994万余元,个人违法所得20万元。
长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量刑五年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
王向军律师团队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依法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数次会见当事人后,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认定被告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被告人系从犯;
2.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获利数额错误;
3.被告人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万某所犯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减少了检察院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律索引:《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