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8月某日,在长春市某地,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队交警及辅警在执勤过程中,遇到被告人李某驾驶的灰色小型轿车,被告人李某不按交警要求停车配合检查,并冲撞现场执勤人员,致使辅警谭某、吕某受伤。
长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王向军律师团队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依法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数次会见当事人后,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本案从执勤任务的工作范围、执法方式、主体身份以及客观损害行为等方面,均不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李某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上以驾驶车辆逃离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3.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判决结果:
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袭警罪名予以纠正,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索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