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故意伤害罪:二审减少一审判决九年有期徒刑

吉林功业律师事务所王向军律师团队办理的某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周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取得了减少一审判决九年有期徒刑的良好辩护效果。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周某随同其姐夫赵某在松原某地摆地摊卖鱼。被害人张某酒后到摊前滋事,并先后三次对周某就进行殴打。在被他人拉开后,周某顺手从他人腋下抢过镰刀,砍张某腹部一刀,致张某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辩护思路:

王向军律师团队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依法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数次会见当事人后,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被告人具有正当防卫情节;

2.被害人的死因存疑,不能排除医院治疗过程存在过错,不排除系家属没有及时缴纳治疗费用而耽误抢救最佳时间;

3.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坦白;

4.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1.维持原判书中对被告人周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部分;

2.撤销原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周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部分;

3.原审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索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